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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1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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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强化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省厅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湘交基建规〔2020〕1号)等基础上制订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的制订依据、主要条款释义及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充分调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行业监管机构力量,全力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强化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形成制度完备、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细则》的制订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厅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最新政策走向并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现状予以制订。

三、《实施细则》主要条文释义

(一)适用范围及监督分类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将与施工企业、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务关系的各类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一起纳入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范畴。因此,《实施细则》适用我省从事新建、改()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含各类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各类公路水运养护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参照执行。结合行业特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主要从日常监督、半年专项督查、年度专项督查、欠薪案件督办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工作职责及分工

此条主要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同级行业发展机构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中的职责。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在属地政府主导下,按行业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

省厅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督查工作。负责对高速公路、省管重点水运建设项目欠薪案件进行督办;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半年专项督查、年度专项督查

省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高速公路、省管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分别协助省厅开展高速公路、省管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半年专项督查;协助省厅完成欠薪案件督办、农民工投诉情况核查等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同级行业发展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普通国省道、非省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及同级行业发展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分工参照省级职责或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通过明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同级行业发展机构职责,具体分工参照省级职责或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目的是形成制度完备、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最终形成治理合力、提高治理效果,实现根治目标。

(三)工作内容及程序

本《实施细则》结合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特点,对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重点包括《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工程款支付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等。

1、日常监督

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活动时,同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应对项目标段劳务用工、考勤管理、工资支付、维权信息告示等内容进行过程检查。

2.半年度专项督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半年专项督查工作,同级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协助开展,具体督查对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半年度专项督查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督查结果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应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施工企业纳入当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3.年度专项督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年度专项督查,具体包括在建项目现场核查和下级行业督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年度专项督查对象,其中督查建设项目数量不少于在建项目总数的1/3,原则上当年新开工项目、社会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监督下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少于总数的1/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印发年度专项督查检查意见或通报,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应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施工企业纳入当年度信用评价扣分;行业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市州,纳入当年度市州真抓实干考核扣分。

4.欠薪案件督办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权限,对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项目进行欠薪案件督办。全面的督办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严格落实销号制度。

(四)督查工作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施工单位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

本《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一出具督查成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组织的督查,应自督查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督查意见或通报。二是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督查要求,年度专项督查过程中,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系统、工作台账检查投诉举报信息处理情况,并与投诉人电话核实是否有效处置。三是问题督促整改要求,督查意见或通报发出后,被督查单位对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应采取必要措施和预案,并书面报主办单位备案。四是惩处措施及要求,各类督查发现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由主办单位自发文5个工作日内录入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未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不良行为,严格执行信用评价扣分。

(五)附则

明确《实施细则》施行的时间节点为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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